在华夏政府通过战争和谈判来梳理自己势力范围的时候,结束波北和会的协约国各国并没有闲着。
和会上被华夏政府的压制以及现在华夏已经成为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严重刺激到了协约国。
在欧战期间,华夏政府不仅仅崛起,还成功地让自己的工业产值占到全世界的三分之二以上,并且这个比例还在不断的上升,而且华夏工业产品品质上已经远远超过了欧美各国。
加上,在欧战结束前后,华夏政府和军队多次展示出来的强大综合国力和军事实力,现在已经占据了欧洲的半壁江山。因为,华夏政府的扩张是伴随着华夏文明和华夏民族的扩张,往往将并入版图的地区变成了华夏文明的一部分,使得华夏文明现在变成了横亘在欧亚非澳四大陆的文明。
这种文明扩张方式让英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等国感到十分恐惧,担心有一天会因为华夏文明扩张导致本国文明湮灭。
所以这些国家准备团结起来一起抗衡华夏的扩张。
但是由于连绵七年多的欧战,使得英国、法国受到极大的削弱,加上德国、奥地利、匈牙利等诸国沦为华夏的势力范围,西欧诸国深感靠自身能力来抗衡华夏不太现实,于是这些国家转向了美国。
此时的美国虽然也在欧战中获利,但是由于战时美国工业军事化,导致战后美国民用工业竞争力已经远远落后于华夏,迫切需要对华夏相对封闭的商品市场,以便让自己能够尽快恢复民用工业实力。
这种情况下,只有有几块小殖民地,殖民地人口又稀少的美国,不得不将目标投向在非洲拥有大片殖民地的英国、法国。
虽然英国、法国在非洲的殖民地已经大为缩水,但是随着先后有近四千万欧洲白人迁徙进来,使得英属非洲殖民地、法属非洲殖民地迅速兴旺起来,大量水利设施建设起来,上亿亩的土地被开垦成良田,油田和矿山也得到开采。
殖民地开发和殖民地人口的增长,带来了巨大的市场需求,这使得现在英国、法国每年都可以从非洲殖民地获得超过四千万共和国银元的税收,还有上亿共和国银元的贸易顺差。
而且这种状况伴随着越来越多的欧洲各地贫民向非洲移民寻找机会,愈发明显。
美国人也想在非洲北部大开发上分一杯羹。原本英国人、法国人坚决不允许美国人将手伸进自己殖民地的,但是他们很快发现即使禁止美国人进来,在自己殖民地的欧洲人也不会采购英国、法国的商品,而是采购邻近的华夏非洲省份的工业品。
因此,为了拉拢美国人,实力大为削弱的英国、法国决定以向美国开放非洲殖民地的市场,来换取美国与自己继续保持紧密的军事联盟。
原本在战后,一度要求恢复孤立主义的美国资本家,这时候为了获得非洲的庞大市场,转而支持现任美国总统威尔逊提出的建立欧美联盟的主张。
在岳天原来那个时空,在一战之后,美国总统威尔逊提出了建立国际联盟的主张,被英国人、法国人采纳了,但是最后提出这一概念的美国却没有参加。
在这一时空由于华夏崛起,并成为唯一的超级大国,给其他大国带来了严重压迫感,所以美国总统威尔逊便将自己主张的建立世界性政府间组织变成了孤立和对抗华夏政府的军事联盟。
为了能够将华夏政府排除在这个军事联盟之外,美国总统威尔逊将这个组织命名为“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由于华夏在非洲的领土主要是在南大西洋沿岸,所以这个联盟的名字就将华夏政府排除在外了。
1918年6月,随着华夏政府接连将波罗的海三国纳入版图,并通过华瑞战争获得波罗的海进出口的控制权,使得西欧诸国不得不对美国进行了部分让步,以加快新的军事联盟的建立。
1918年,7月1日,在美国东海岸城市纽约召开了第一届“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国家会议。
参加这次会议的国家包括了美国、英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荷兰、比利时、冰岛、希腊、塞尔维亚等国。虽然意大利、希腊、塞尔维亚不是北大西洋沿岸国家,但是因为都是原来协约国成员,便接受邀请加入了这个组织。
经过了十余天的谈判,与会的十一国在纽约签署了《北大西洋公约》。
这个公约的主要内容:
引言:缔约国决心保障基于西方文明的民主、个人自由及法治,促进北大西洋区域的安全与福利,并联合力量进行集体防御及维护和平。
第一条,缔约国承诺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避免使用武力威胁或行为。
第二条,缔约国应加强自由制度,消除经济政策冲突,逐步消灭彼此之间经济贸易的壁垒,鼓励成员国间的经济合作。
第三条,缔约国通过持续有效的自助与互助,特别是加强彼此之间的军事技术的交流,维持并发展抵抗武装攻击的能力。
第四条,任何缔约国认为成员国的领土完整、政治独立或安全遭受威胁时,应共同协商对策。
第五条,对欧洲或者北美任何一缔约国的武装攻击,应视为对全体缔约国的攻击。因此,缔约国应立即采取包括武力在内的必要行动,协助被攻击国恢复安全。
第六条,明确第五条所述 “武装攻击” 的具体范围,包括对缔约国领土、部队、船只或飞机的攻击,以及对地中海或北回归线以北北大西洋区域内目标的攻击。
第七条,缔约国声明现有国际协定不与本条约冲突,并承诺不缔结抵触性条约。
第八条,设立北大西洋理事会(NAto council)作为最高决策机构,下设防务委员会等附属机构。
第九条,欧洲其他国家经缔约国一致同意可加入条约,需交存加入文件至美国政府。
第十条,条约需经各缔约国宪法程序批准,美国政府作为保存国,在过半数缔约国(包括美、英、法等)交存批准书后生效。
第十一条,条约生效十年后,缔约国可共同协商修订,考虑国际形势变化。
第十二条,条约英文与法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正本存于美国政府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