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审判长”,只见公诉席位上的那名女检察官也就是胡检察官站起来,手里拿着起诉状。
她用右手稍微扶了扶眼镜,然后照本宣科的念到:“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xx年xx月至20xx年xx月,被告人宁致远担任魏红集团所属某区域有限公司wZ战区营运主管、战区主管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办理加盟店升级、新行、转让、装修等过程中,向魏红集团客户xx等大索要财物,金额达人民币xxx万元(以下币种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
1、魏红集团所属某区域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关于魏红集团所属某区域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魏红集团提供的证明,证实被告人宁致远工作的魏红集团所属某区域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Sh市JS区,系魏红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2、证人魏红集团法务部xx提供的被告人宁致远与魏红集团所属某区域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任命文件、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岗位说明书,证实被告人宁致远的工作职务为营运专员见习战区主管(20xx年xx月-20xx年xx月),负责魏红集团所属某区域有限公司wZ战区门店拓展、运营、市场、训练等方面的统筹管理具体职责包含新开门店审核、门店升级翻新等;
3、证人xx的证言,证实魏红集团所属某区域有限公司的注册时间、注册地为Sh市JS区工业区。同时xx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告人宁致远是魏红集团所属某区域有限公司营运主管,负责ZJ省wZ市地区加盟店的业务,从20xx年xx月至201xx年xx月,宁致远以职务便利以加盟店要升级、新开门店、加盟店违规、续签合同等理山向xx、xx、xx等人收受钱款;
4、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宁宁致远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情况,证实宁致远通过银行账户,收取加盟商钱款的情况;
5、公安机关根据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记录、证人询问笔录制作的被告人宁致远受贿金额认定情况统计表、各名证人向被告人宁致远转账的资金统计、各名证人所提供的部分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宁致远向各个加盟商收取的钱款;
6、魏红集团品牌连锁特许加盟合同书:证实xx、xx、xx等人系魏红集团品牌加盟商身份,属被告人宁致远管辖;
7、证人xx、xx、xx等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宁致远在20xx年xx月至201xx年xx月期间,以新开店铺、店面迁址、店铺装修需要好处费等理由向上述加盟离索取费用的事实。各证人还证实宁方梁以上述理由索取的金额,具体为xxx、 xx余万元;xxx、 xx余万元;xxx、 xx余万元;xxx、 xx余万元;xxx、 xx余万元........
证人xxx的证言还证实,在新开三家门店时有转账给宁致远提供给其的建行卡账号钱款的情况,上述钱款给付的原因均是在其办理加盟店新开、装修等时宁致远向其索要的。
同时,宁致远也有八笔转账到其账户的钱,这些款项是在xx等位置新开加盟店,宁致远要参股,但自己没同意,宁致远就提出让自己找朋友开这些店,后自己找了自己的亲戚,因宁致远与自己的亲戚不熟悉,故让自己作中间人,由宁致远转钱给自己,再由自己将这些钱用于该店相关费用;
证人李兆锡的证言还证实,其多次通过银行转账给宁致远的账号xx余万元钱款,上述钱给付的原因均是在其办理加盟店新开、转让、装修等时宁致远向其索要的,说不给的话事情就办不成,自己实在是没有办法;
证人xx的证言,证实其向宁致远转账20余次共计xx万余元,这些钱大多系转账给宁致远的暗股分红钱,20xx年xx月给宁致远的4万元是为了加盟店续约,宁致远说要给4万元要到公司疏通关系才能续约,自己迫于无奈才转账了这笔钱;
8、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宁致远梁的到案过程。
9、公安机关提供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宁致远的身份信息。
公安机关出具的以上所有侦破经过及摘录的户籍资料等证据,经检察院审理表明:
认为被告人宁致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现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起诉状宣读完毕”,胡检察官抬起头看向法官,法官示意她坐下。
“被告人对于以上的内容,有什么要说的吗”?法官问道。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公诉人还有在座所有的旁听人员,在说之前要先跟大家说声对不起,今天肯定会占用大家很多的时间,因为我确实有很多的事情要讲,也许,这些事情对于整个的案件来讲,并非是最主要的,但是,对于一路走来的我来讲,却是非常重要的,我想请审判长能够最大限度的给予我表达自己的机会,万分感谢!”宁致远说道。
“我们会保证每一位被告人在法庭上完全陈述自己的权利”,法官说道。
“好,首先,我要把我对站在这里接受审判之前,所经历的司法程序的感受说一下;
在我的认知里面,我们审判的除了这个人所做的事情之外,最后的判决无疑会极大地影响一个被告人的人生,在这样的考量之下,检察官的工作在我的认知里肯定是一丝不苟的,肯定是严谨缜密经得起推敲甚至是反复推敲的,对吧;
可是,实际情况呢?检察官竟然连我的学历都会弄错,我明明是按照国家的教育体系通过高考考取了大专文凭且顺利拿到了毕业证书的,为什么检察官还要写我的学历是‘高中’?
大家难道觉得这是无所谓的事情吗?都说‘细节决定成败’,检察官的职责是什么,在我看来应该是充分的对承办交上来的所谓的证据进行审查,对吧。
如果说检察官连我这么简单的事情都会弄错的话,我又怎么会相信,他们对我案件的其它情况也做了严格的审查?
这可不是小题大做,也不是胡搅蛮缠。
司法部门的人员没有人经历过我所经历的事情,你们认为的我做的事情完全是通过你们所做的多方的调查,自己拼接联想出来的,不是吗?只要你们认为你们掌握的所谓的证据能够在逻辑上形成一个可能得事实,你们就可以提起公诉了对吗?
你们连一个人,有学历证书可以证明的事情,都会搞错,都懒得去调查,我想请问公诉人,这个是事实吧,我没有冤枉你们吧。你们当着我的面,就把一个不是事实的情况写进了在别人看来很神圣的起诉状里面,你们自己说说,或者让在座的各位想一想,你们还在这里信誓旦旦的说什么‘证据表明’,有什么说服力吗?
逻辑推理的本质,完全是依附于底层证据的真实,这个真实性,谁来保证?还是说你们根本就不是去保证,而是去选择?只选择你们愿意去调查的,其它的至于是不是真实的就不用管了?
很不幸,你们不去管的这个学历的问题,就是不真实的。那我怎么能相信你们不去调查的其它的事情,会不会跟我的学历一样,其实也是不真实的呢?毕竟你们只调查了13位涉案客户其中的7位,还有5位并没有去调查,原因是‘为节省司法资源,可以合理的进行推定’;
我觉的这个理由就已经犯了逻辑推理上的错误,不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而进行合理推定’,而是在‘可以进行合理推定的前提之下,才能节约司法资源’,我不否认,你们不去调查我的学历,不会对案件有什么实质影响,因为无论我是什么学历,都不影响我所做的事情在法律范围内的框架,对吧;
可是,在我看来,这件事情的背后反映出来的是你们的办案态度。态度是什么?态度是个人内心的一种潜在意志,是个人的能力、意愿、想法、价值观等在工作中所体现出来的外在表现。
态度就是你区别于其他人,使自己变得重要的一种能力。都说态度决定一切不是吗?态度不仅可以通过人与人之间的交谈来判断,就像我被审讯时一直被误以为态度不好一样,还可以通过一个人做的事情的结果来判断,不是吗?
你们老是会站在自己的角度上说什么‘要排除所有的合理性怀疑’,那么,我想请在座的两位检察官,站在我的角度上,想一下,如果你们是我,连学历这么简单的事情都搞不清楚,你们要怎么排除自己内心那种‘对于其它的事情是不是也会弄得这么糊涂甚至于根本是错误的’这种合理性的怀疑呢?
办案讲究的是让嫌疑人心服口服吧,不是靠法律的权威让别人屈服吧。审判长,我不懂什么法律条文,也不懂什么司法程序,我只是想把自己内心的感受和真实的经历真诚的讲出来,至于怎么判,那是您的事情,今天只要我把我想说的,全部说出来,您怎么判我都心服口服,我始终是敬畏法律、敬畏专业的。
但是,同样的,这个敬畏一定是能够让人真正感受到的,而不是所谓的权力赋予的。我不是吹毛求疵,因为我还有其它的经历要讲,听一听您就知道了;
我想请问检察官,承办当时在抓我的时候,就已经拿走了我的身份证,为什么在起诉状上,我的名字后面,还要再加个‘自报’?是说我拿着身份证都不能证明我是我自己吗”?
说完,宁致远停顿了下,看着法官。
“公诉人有没有什么想说的”?法官问道。
“没有”,胡检查官说道。
这一点倒是出乎宁致远的意料,本来想着无论如何对方也要给自己一个说法的,没想到对方以退为进,不跟自己纠缠。
确实高明,无论宁致远说什么,怎么说,在这一点上,在这些细节上,讲到底跟案子都没什么实质影响的,与其纠缠,不如放弃。
“被告人还有什么想说的吗”?法官问道。
“有的。我想说一下自己看到的一些执法方面的问题。
首先,承办在去抓我的时候,穿的是便衣,而且跟我说,是考虑到对我的影响不好。我不知道这样做符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是,承办这样的说法,我能完全确定就是为了敷衍我,是带着欺骗的性质的,为什么这么说呢?
因为首先,警车是实实在在的,真的一切从为我着想出发的话,根本不会开着警车去到我基本一个月才回去一两次的老丈人的农村的家里去抓我,在其它任何地方抓我都可以的,不是吗?
既然这样做了,那就是根本不考虑对我的影响了,那么没有穿警服也肯定不是出于为我着想这个原因了,而是出于自己的某种目的吧,要么是觉得穿不穿都无所谓,要么就是自己习惯了,单纯的不想穿。
作为一名警察,在这样的细节上面耍小聪明,无疑是可耻的,或许是职业病带来的影响已经分不清或者不在意这些小细节了。当然,这并不是我想说这件事情的重点。
我想说的是,因为我在看守所也呆了快一年了,我听到过无数种嫌疑人讲述的自己在被抓的过程当中警察乱来的行为,有的找驻所检察官反映了,有的没有,其实结果都是一样的,就是不了了之。
这个真的是大智慧呀,不是有副对联就这么说的嘛:‘世上人法无定法,方知非法即法;天下事了犹未了,何妨不了了之’,呵呵......”
“我想请被告人注意,叙述情况时请不要跑题,且尽量言简意赅”,法官打断宁致远说道。
“好的。有个嫌疑人说的是两名警察去制服一个已经被教育了很多次的精神病患者,可能是因为大意了还是什么,他们并没有按照要求把自己的装备带上,而是只穿着警服就去教育手拿菜刀的精神病患者了;
结果,可想而知,一名警察被砍伤了;
为什么呢,无非就是在职业生涯过程中,习惯了,觉得自己穿一身警服就老子天下无敌了,别人看到警服肯定就会服服帖帖贴的了。
我想说的是,从表面上看是外在的不规范,但实际反映的就是整体素质的不足,只要是外在的不规范,一定反应的是内心对于警察纪律缺乏敬畏的,我觉得这样长久以往肯定是会出问题的;
我这也算是为警察的人身安全考虑提的建议吧,也是站在自己的角度为警察着想吧,建议警察在抓人的时候按规定穿警服、按标准佩戴装备。
但是我没那么虚伪,我不会像警察抓我的时候自己穿的很随意还要说是‘为我考虑,为我着想’;我讲这个最主要的也不是为了提醒警察注意人身安全,而是为了说明,底下的很多警察已经在内心丧失了对标准和纪律的敬畏;
自己都如此,又怎么能让老百姓对司法部门有所敬畏呢?
当然,仅仅只是这样也还不是最主要的,最主要的是我要说,我要向审判长提出抗议。就是我在被抓的过程中受到的不公平的不合理的对待。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审讯时不给我戴眼镜、中饭只有两个小面包、晚饭没有、为什么要在农村的看守所呆一晚才能到Sh来、押解过程中手铐很紧甚至勒出血痕;
所有的这些,如果说要有证据,那我想可以通过警察抓我的全程录像上面,都可以找的到。
至于愿不愿意去找,那就是另一回事了,就像我的大专毕业证书和身份证,就在那里,也没啥用,司法部门认定的我的姓名和学历,都是按自己的想法来的,对吧。对于我这样一名嫌疑人来说,我没有任何办法。
作为一名嫌疑人,我能有说话的权利,不是在承办侦查阶段,也不是在检察官审查阶段,而是只有在这里,在法庭的审判阶段,真的是不容易啊,之前的环节,都是觉得‘证据确凿’,没必要再找我了,甚至于我连续申请见检察官,也是没有了后文。
也许,这也是冥冥之中的天意吧,有些事,在法庭上说可能效果更好,是吧。我要说的是,当前,在社会上没有一个人会讲或者说敢讲‘警察权’这件事,在我看来这是很危险的。
刑法第397条有写,有规定,比如滥用职权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比如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表现为工作马虎、极端不负责任或放弃职守;
如果一名警察对于自己的职权是完全不了解的,甚至于对于所犯的一些错误都是懵的,或者说是在有意无意或者是在不知不觉间犯下了错误,习以为常了,甚至于连最起码的标准都不不知道了,穿着一身不规范的警服我行我素了,老子就是法律了,接下去呢?
接下去就是要滥用武力了,像我这样,只是在押解的过程中手铐弄得很紧故意让你不舒服已经是幸运的了。
跟我一个监房的嫌疑人,被抓的时候自己根本没有反抗,只见两名穿着拖鞋的警察就使劲把自己按在地上,用力的拳打脚踢,甚至于在把他反手制服之后还煽了他几个巴掌,这算什么了?
这算典型的侮辱人式的方法了吧,正常的如果想要控制一个人,就是给他戴上手铐之后,搀着他的大臂带上车就行了。
可是呢,警察抓到他之后,嘴里不但嘟囔着‘你个坏小子’,更是借机对他拳打脚踢,下道德判断,甚至于进行体罚一样的,反正都是顺手的事嘛;站在道德的制高点去满足自己内心的欲望,是人性本身的弱点,警察也是人,也有一样的弱点,你可以做到克制,但是,你根本做不到消除,甚至于有时候被这个弱点主导了你都无法自知。
可是,我请大家想一想,是谁给了警察这样的权力?不管嫌疑人做了什么事,警察的职责就只是限制嫌疑人的自由,控制嫌疑人的人身,避免嫌疑人进一步对社会造成危害,然后把嫌疑人送进看守所走司法流程,不是吗?
还有,我始终不明白我自己的这个案件,警察为什么当天不把我送到Sh来,而是要第二天早晨?我只能猜测这是想在当地体验一下地域风情了,要么就是利用职务之便,哦,不能这么说,是利用出差之便满足个人的某种需求了,我这样想合理吗?
可如果真是这样,那应该不是节约司法资源了,毕竟看守所一进一出带来的手续上的流程更加繁琐,实质上肯定是增加了司法成本的。在这个时候应该有谁来提出、来质疑警察的侦查阶段,所谓的节约司法资源不只是从嫌疑人的角度,而应该从整体的角度呢?
警察没有把握警察司法权的边界,也不会自己想着去把握;这当然不只是警察的责任,这个时候咱们得检察官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及相关规定,‘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真的监督了吗?
这种事情太多了,我不一一说了,我只说自己的建议,所谓‘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这永远是公权力的原则,如何把握‘警察权’的边界和警察在执行过程中的越界行为,这个思考我留给大家;
单纯的思考肯定是枯燥的,最后我给大家说两个真实发生在警察执法过程中的小事件,大家就明白了。
第一个是说,炎热的夏天,有一个女孩在河边脱衣服,脱得只剩比基尼了,然后要到河里去游泳;在这个过程当中,警察看着她脱衣服,没有说话,也没有管;可是,当她要准备下河的时候,警察叫她上来,说‘这里禁止游泳’;
女孩瞬间就懵住了,说‘为什么我脱衣服的时候你不提醒我呢’?警察说‘因为这个牌子上面没有写禁止脱衣服’。
第二个是说,一名警察看到几个老头围在一起看A片,然后就把他们带到派出所里去教育,理由是‘传播淫秽物品罪’,老人们瞬间就不干了,说自己没有传播,难道自己看看也有罪吗?
具体的我不讲了,关于这个问题,我就最后说一句,正义,肯定是所有人都想自发的去追求的,但每个人,不论是天然带着正义和法律的警察也好,还是有着触犯了法律嫌疑的嫌疑人也好,追求正义都不应是出于所谓的‘生活上的智慧’,或者说‘流程上的智慧’,而应该是且必须是源于每个人对于正义的信念,在面对多种选择时做到自律于正义。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告诉我们,正义不仅本身值得追求,其结果也往往合乎欲求。这个逻辑不能反过来,不能为了合乎自己的欲求,勉强为自己的行为披上一层追求正义的外衣。
一种正当的技艺不仅有其独特的追求,也能带来附随的好处。就像医生要追求医术高明、妙手回春,在这种追求的路上同时也会带来良好的声誉与可观的收入,这就是附随的好处;
但如果一名医生只是为了追名逐利,甚至为了名利可以放弃职业本身的追求,那么医生也就不再是医生,因为他放弃了医术这种特定的技艺。
同样,从政为官、警察办案都是一种独特的技艺,做官和办案都不能只是为了追逐自己的利益,否则就不再是一种技艺,更脱离了官衔和警察这一名词的本质。
身为普罗大众,我会尊重权力的拥有者,即便我提出质疑或者建议,也是本着最大的善意,希望他们能够秉公行义,不负民众所托。所谓‘若批评不自由,则赞美无意义’,任何时候我们都不能把自己交给所谓的情绪和正义感主导,尤其是对于警察办案而言,如果社会上没有一个人来讲警察权,这是非常危险的”;
很多事情,说了也许没有什么意义,可是,如果不说呢?我说完了,谢谢法官”,宁致远说道。
“辩护人有什么要说的吗”?法官问道。
“没有”,宋律师回答道。
“公诉人有什么要说的吗”?法官问道。
“关于本案,定性的部分是没什么问题的,主要的争议部分在于定量,请被告人仔细核对证据里面的‘证人询问笔录制作的受贿金额认定情况统计表’,有没有异议”,胡检察官说道。
很明显,检察官对于宁致远关于司法程序的这类抗议,采取了‘避而不谈’和‘转移话题’的策略。从沟通策略和谈判角度来看,避而不谈可能意味着某种程度的回避或保留。
在某些情况下,当某个话题或问题可能引发争议、冲突或不必要的麻烦时,选择避而不谈可能被视为一种明智的沟通策略,也就是在面对如果深入的讨论下去的话大概率会陷入对自己不利的境况之中时,故意避免进一步深入讨论,并选择回避或逃避的做法。
然后再通过‘转移话题’,把话语权重新掌握在自己的手里,主导谈话的方向。
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有时候,人们可能因为某些原因(如尴尬、害羞、不愿承认等)而选择不直接回答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避而不谈可能被视为一种自我保护的机制,帮助说话者避免面对自己不愿意面对的情况或情感;
然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避而不谈也可能被视为一种逃避责任或回避问题的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尤其是在这样的法庭审讯辩论的情况之下,直接面对问题并给出明确的回答才是更为负责任和成熟的表现;
避而不谈可能会给人留下不负责任或缺乏诚信的印象,影响整个司法程序的公信力;但是,如果继续深入探讨或者拒不承认,对司法程序在公众心目中的原有形象的影响则会更大,两害相权取其轻,检察官的这一做法可以说是很高明。
没有陷入到宁致远抗议的这个坑里面,及时的转移人们的注意力,不得不说是明智之举。